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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四宗案例入选省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极速体育吧    发布时间:2024-07-14 09: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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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认真梳理全省各地行政执法案例,形成《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东莞市有四个案例入选。

  2022年2月1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排镇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其生产车间、中间仓库、露天场堆场堆放标有“易燃”标志的各类树脂、乙酯等化学溶剂,对储存的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未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提供任何检查记录,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禹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的2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做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应付整改,导致隐患问题死灰复燃。这样一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一案双罚”的方式,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案后还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曝光并宣传和普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逐步的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2021年1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镇某模具制造公司做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 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月1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 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模具制造公司的4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做出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的根本问题是企业主体以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麻痹大意、得过且过的心态,在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后,没有严格落实,敷衍了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起着关键作用。安全生产能不能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知程度。本案处罚企业主体的同时,适当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务求带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扭转思想上的麻痹,使其充分认识只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的完成生产安全、平稳。

  2022年2月1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镇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上述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3个违法主体,分别对该企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予以立案调查,其中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3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1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电子设备制造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做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特种作业人员邓某做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起案件中涉及的事项主要为特种作业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均为重点检查事项。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两个环节,精准确定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锁定违法主体,对三个违法主体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通过“一案三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核实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真实性,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严格依规定上岗作业,提升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2021年11月30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安镇某科技园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科技园内存在有2家存放大量化学品的个体经营者。

  其中,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止滑平光金油,并将生产的成品同稀释剂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售卖给制鞋企业,其车间内有大量的二甲苯以及止滑平光金油、止滑平光金油黑等化学品,执法人员对现场的4种化学溶剂进行了抽样鉴定,结果显示其为危险化学品。

  牟某的车间内储存有大量的二甲苯、丁酯、乙酯、仲丁酯、防白水、混丙醇等化学品,其储存条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常用化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标的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的6种化学溶剂进行了抽样鉴定,结果显示其为危险化学品。

  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图片并对陈某与牟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名经营者均承认了以上的违法事实,综合判定这2家经营者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陈某与牟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1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与牟某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处物业由某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实际管理,并发现该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陈某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陈某与牟某两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者;2、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园区内的公司进行统一的协调与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3月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陈某 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8.2万元、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陈某做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该起案件中,陈某与牟某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手段,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鉴于东莞工业园区及分租式厂房较多,物业管理方“只管收租,不管安全”的行为较为普遍,为从源头打击上述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继续对工业园区管理方进行深入调查,通过搜集并核实租赁合同、付款票据等材料进一步确定该公司违法来得到的,重罚了该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警醒工业园区管理方的务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发挥协调管理的职能,逐步加强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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